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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東華三院盧幹庭紀念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1) 會名
本會定名為「東華三院盧幹庭紀念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
TUNG WAH GROUP OF HOSPITALS LO KON TING MEMORIAL COLLEGE
PARENTS-TEACHERS’ ASSOCIATION。
(2)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本港元朗朗屏村第三期東華三院盧幹庭紀念中學。
(3) 宗旨
A)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繫和溝通,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B)推動家庭與學校合作,共同促進學生在學業及身心方面的健康發展。
C)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共謀改善學習環境,提高教育質素。
(4) 與學校法團校董會的關係
A)學校法團校董會認可本會為學校唯一的家長教師會,並授權本會舉行法團校董會的
家長校董的選舉(以下簡稱有關選舉)。有關選舉完成後,本會得向法團校董會提
名獲選的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
B)本會須就有關選舉程序作出規定:
a)有關選舉程序須公平和公開,以及向學校全體家長公佈有關詳情。
b)本會在制訂及修訂有關選舉的機制前,必須諮詢學校全體家長。
(5) 會員
A)資格:
a)所有在本校就讀學生年滿二十一歲之父母或監護人, 均會獲邀成為本會
「普通會員」。
b)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c)所有卸任的家長委員、 與及退休的校長及教師均可經常務委員會邀請後成為
「榮譽會員」。
B)權利
凡本會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均有權選舉常務委員會之委員及被選為委員,以及在有
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C)義務
a)凡本會會員均有遵守本會會章、服從會議決案之義務。
b)凡普通會員均須繳交會員年費。當然會員及榮譽會員不須繳交會員年費。
(6) 會費
A)普通會員在獲接納為本會會員之後的兩星期內須繳交會員年費。其後於九月份每個
學年開始時,如本會無接獲會員停止續會通知,會籍將自動續期,普通會員須於續
期後兩星期內續繳年費。
B)會費一經繳交,概不發還。
C)會費之釐訂由常務委員會議決。
D)除(A)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
捐款予本會,以資助本會之活動。
(7) 組織
本會由會員大會及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A)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
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b)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
會員大會。
c)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
出報告,並須於常務委員任滿之年度進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屆的常務委員會委員。
d)主席在接獲最少四份之一會員,提出的書面要求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議案後,
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七日前送交各會員,
所有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之議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e)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人數的十份之一。
f)倘於會員大會開會時間十五分鐘後,出席者仍未足法定人數時,由常務委員會宣佈
流會,於十五分鐘後再重新召集會議,屆時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g)在會員大會中,若贊成與反對票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
以投決定性一票。
B)常務委員會
a )常務委員會由十名委員組成,其中五名為家長委員,五名為教師委員。
b )家長委員必須為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教師委員必須為學校的現職教員。
c )本會得於有需要時委任顧問。 顧問並非常務委員會成員,名額不限, 對本會提供
意見。
d )家長委員產生方法:
常務委員會的卸任委員應邀請最少五名家長會員競選及應該有五名家長會員在周年
會員大會中獲選。
e)教師委員產生方法:
教師委員於每年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校方委任,並且在會上公佈。
f)新任常務委員應於周年會員大會後,盡快舉行首次會議,及應以互選方法選出以下的
職位:
1)主席(在家長委員中選出)
2)副主席(兩名、其中一名要在教師委員中選出)
3)秘書(兩名)
4)司庫(在家長委員中選出)
5)副司庫(在教師委員中選出)
6)幹事 (三名)
7)候補委員(最多不超過四名,在家長會員中選出)
g)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任滿可再參加競選,唯主席此職位只可連任一次。
h)常務委員會有權從候補委員名單中選出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而年中出現的
教師委員空缺,則由校方另行委任教師委員填補。
i)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只可以有一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j)在常務委員的會議中,若贊成與反對票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
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k)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8) 舉辦活動守則
所有本會舉辦的活動,必須得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及校方認可。
(9) 財政
a)本會的款項將會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b)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並將上年度財政報告交由全體會員
大會通過。
c)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
或其他用途,及校方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d)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應存放在一間由常務委員會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
支票均須由以下委員聯名簽署,方屬有效:
1)主席或由家長委員出任之副主席
2)由教師委員出任之副主席
e)本會如有欠債,則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
(10) 核數
a)常務委員會得委任名兩義務稽核。義務稽核不得同時出任常務委員會成員。
b)本會之帳目,須由義務稽核負責每年最少審核一次,並於會員大會上公佈核數結果。
(11)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a)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周年會員大會的會員通過。
b)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
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大會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慈善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