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機制

本會在進行東華三院盧幹庭紀念中學(以下簡稱學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以下簡稱有關選舉)時,應該依照下列選舉機制及程序進行:

(一) 候選人資格
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2.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5)(b) 款,如有關家長是學校的現職教員,他/她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候選人亦應注意《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註冊的規定。
3. 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二) 人數和任期
1. 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校董會內須設有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任期均為兩年,任滿可再參加競選。
 
(三) 提名程序
1. 選舉主任
1.1. 有關選舉須由本會委派的一名選舉主任主持。負責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本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2. 提名期限
2.1. 有關選舉的開始提名日期與截止提名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3. 提名
3.1. 選舉主任須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 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佈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和職責。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3.2. 如只有一名候選人,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參選,本會可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4. 候選人資料
4.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一百字以內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以供參考。如候選人有《教育條例》第30條指明的情況,須書面通知選舉主任。
4.2.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透過學校網頁向所有家長公佈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並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

5. 投票人資格
5.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學校子女數目的多少,只可投一票。

(四) 選舉程序
1. 投票日期
1.1.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2. 投票方法
2.1. 投票人必須於指定的投票日期及投票時間,親臨學校投票。
2.2.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2.3. 校方應為選舉設置一個投票箱,投票箱應鎖好,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選舉主任須在投票程序中註明家長應採用何種方式進行投票。

3. 點票
3.1.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3.2.  家教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i)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ii) 選票填寫不當;或
(iii)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3.3.  如只有一個家長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如有多於一個家長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可成功當選家長校董,然後是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如此類推,直至填滿所有空缺為止。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須進行抽籤,抽中者即當作為得票較多者。
3.4.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須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本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4. 公佈結果
4.1.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點票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如上訴理由充份,本會須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安排選舉。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4.2. 選舉主任須致函所有家長,公佈選舉結果。
 
5. 選舉後跟進事項
5.1. 本會須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學校的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並通知法團校董會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結果。與此同時,獲選的家長須採用指定的表格,向常任秘書長提出校董註冊的申請。
 
6. 填補臨時空缺
6.1.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6.2. 如家長校董的席位,出現空缺(包括任期屆滿及中途離任種情況),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本會無法於《教育條例》第40AU條所訂明的時限內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五) 注意事項
1.   家長校董選舉與家教會幹事選舉可同時進行,分別選出家長校董及家教會幹事。然而,本會須留意兩個選舉的投票人資格,並就投票程序作出適當的安排,以免選民混淆兩個選舉的候選人。